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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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信昌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 律師被告展通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奕岑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
劉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壹拾參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貳仟壹佰肆拾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同年4月25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購黃銅棒及銅加工製品,品名規格分別有:
「11.3mm黃銅棒銅粉加工」、「13.4mm黃銅線圈銅粉加工」、「11.3mm黃銅棒」、「8.3mm黃銅棒銅粉加工」、「14.3mm黃銅棒銅粉加工」、「13mm3601黃銅棒銅粉加工」、「15.87mm3601黃銅棒銅粉加工」、「8.3mm黃銅棒」,每筆數量數百至一千多公斤不等,詳細銷貨日期、產品、數量、單價及全部貨款金額如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之對帳單所示,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6,400,529元,惟被告就上開貨款僅給付4,995,417元,尚積欠21,405,112元未付,屢經請求被告給付遲未獲付款。為此,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405,112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美國PPC公司電子零件供應商,被告所生產銷售予美國PPC公司之電子零件係以原告所銷售之黃銅棒為原料,加工車削成電子零件(即壓縮環),兩造自97年間起即有生意上之往來,被告從未拖欠貨款,惟原告自102年末起至103年間所交付予被告之黃銅棒材料有大批不良之瑕疵,導致被告以上開原料所加工製造之壓縮環產品出現破裂現象,美國PPC公司已多次發現被告使用原告提供之黃銅棒所生之產品有破裂情形而向被告客訴,被告亦曾自行抽驗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品質,多次發現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車削成產品後,發現產品有裂縫及破裂情形,並向原告反應,原告於102年8月間即曾檢驗後自承黃銅棒有「擠壓銅錠溫度異常」、「材料部分假結合」、「銅條不直」、「斷面成黑色」、「有雜質捲入」等瑕疵,原告雖允諾改善黃銅棒之品質,但美國PPC公司仍於103年間發現被告所出交付之壓縮環產品有破裂之情形,而於同年4月間決定全部退貨,並拒絕使用被告以原告黃銅棒為材料生產之所有產品,並將被告已運送至美國之壓縮環產品全數退還被告,致被告受有遭退貨之貨款及其他退貨相關費用損害初步估計達33,071,107元,爰以被告對原告上開貨物瑕疵所生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債權主張抵銷原告之上開貨款債權,經抵銷後,原告已無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1,405,112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自103年3月1日起至103年4月25日止有向原告訂購如支付命令聲請狀及104年2月25日準備書狀所附之對帳單及銷貨單所示之貨品,貨款合計26,400,529元,被告就上開貨款僅給付4,995,417元。
(二)原告為被告黃銅棒材料供應商,被告為美國PPC公司電子零件供應廠商,原告與被告自97年間起即有生意往來,被告係以向原告購買之黃銅棒為原料加工車削為電子零件(即壓縮環)銷售。
(三)原告不爭執被告所提出之被證4及被證8所提出之品質異常單合計5份(本院卷㈠第57頁至61頁)之真正,品質異常單之製作過程係由被告之檢驗人員填寫後郵寄給原告,之後再由原告在異常原因分析註記內容後交還給被告。
(四)原告對被告所提出之被證12之真正不爭執。
(五)原告對被告所製作之被證29、30(本院卷㈣第10頁至第14頁)、被證33(本院卷㈣第20頁至25頁)之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六)被告對原告所提出之原證21(本院卷㈣第108頁)之真正不爭執。
(七)兩造自97年間起即有生意往來,訂貨及貨款支出過程係由被告向原告下採購單後,由原告依被告訂購之項目、數量以銷貨單出貨交付被告收受後,於每月月底由原告以當月出貨明細載明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同額統一發票送交被告核對請款,被告再以開立信用狀或支票(兩個月票期)之方式給付貨款。
(八)被告對原告105年1月8日準備㈤狀所提出之原證23之真正不爭執。
四、原告主張被告自103年3月1日起至103年4月25日止有向原告訂購如支付命令聲請狀及104年2月25日準備書狀所附之對帳單及銷貨單所示之貨品,貨款合計26,400,529元,被告就上開貨款僅給付4,995,417元,尚有貨款21,405,112元未為給付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可信為真實。本件兩造主要爭執事項乃在於:被告對原告是否有被告所主張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權而得以主張抵銷原告對被告本件貨款債權?茲就本院判斷意見陳述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00條第2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復明定有既判力,則主張抵銷之當事人就其主張抵銷之債權及數額確實存在之事實自負有舉證責任。本件被上訴人既就上訴人所主張之貨款金額尚未付清,並不爭執,惟以伊分別對上訴人有損害賠償債權得主張抵銷相抗辯,依法自應就對上訴人有前開債權存在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之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是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後,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而出賣人否認有物之瑕疵時,應先由買受人就瑕疵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出賣人就其否認之事實,始負證明責任。又買受人如主張物之出賣人交付之物有瑕疵,且可歸責於出賣人者,而依民法第227條規定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者,亦應就物之出賣人交付之物有瑕疵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被告主張原告所出售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有「擠壓銅錠溫度異常」、「材料部分假結合」、「銅條不直」、「斷面成黑色」、「有雜質捲入」等瑕疵,使被告使用上開黃銅棒原料製作之壓縮環產品有破裂之情形,而遭第三人美國PPC公司予以退貨,受有貨款收入及退貨相關處理費用之損害,共對原告有33,071,107元之損害賠償債權,然為原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被告就其主張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確有瑕疵、不完全給付及被告係因原告所交付之有瑕疵之黃銅棒而製作出破裂壓縮環產品,以致遭客戶退貨並因而受有33,071,107元損害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被告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書證資料為證,然查:
1、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明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出之私證書必須真正而無瑕疵者,始有訴訟法上形式的證據力,此形式的證據力具備,然後法院就其中之記載,查其是否於系爭事項有關,始有實質的證據力之可言(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97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提之附表所示書證資料均為私文書,除原告不爭執真正之書證外,原告有爭執之書證,應由被告先就書證之真正負舉證之責,惟被告並未舉證證明,是附表中原告有爭執為真正之書證,均無證據力,自不得憑為被告抗辯事實為真之證據,至其他原告不爭執真正之書證部分,有多數均係被告所單方製作,亦難認有實質證明力,均不得作為被告抗辯內容為真之證據,本院就各證據之認定理由則詳如附表所示。
2、被告所提出書證與原告所交付黃銅棒原料是否有瑕疵有直接關聯者僅附表編號4、8等五份品質異常單,而原告對該品質異常單之真正亦不爭執,自有詳予審酌之必要,經查:
①附表編號4中之102年8月17日、102年9月17日之品質異常
單,固能證明被告曾於上開期日通知原告所出貨之黃銅棒原料有裂縫,並經原告於異常原因分析中說明破裂之原因,惟亦僅能證明原告上開出貨單中之材料其中一支有該瑕疵,然依此可知被告於收受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後實際有能力檢查原告所交付之貨物有無瑕疵,如有瑕疵,依該品質異常單之記載及兩造多年之交易模式,應有退貨之程序,是該貨物應未經被告使用以製作壓縮環產品,況上開品質異常單之日期亦非被告所主張之102年末期間之異常單,是尚難以上開異常單證明原告於102年末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有瑕疵,並經被告使用製成破裂之壓縮環產品出售而遭受損害。
②附表編號4、5中之102年11月15日、同年11月19日、103年
2月12-13日品質異常單三份,固可證明被告就原告於上開期間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曾有上開瑕疵之通知,然依此及上開品質異常單之記載可知被告於收受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後實際有能力檢查原告所交付之貨物有無瑕疵,如有瑕疵,依該品質異常單之記載及兩造多年之交易模式,應有退貨之程序,此由上開品質異常單亦載明要將全數銅棒隔離退回及附表編號33被告所提出之被告退貨予原告之出貨單6份亦足徵之,則縱原告於上開期間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確有部分有瑕疵,既已由被告通知並退回,自未經被告用以製作壓縮環產品,至未經被告通知有瑕疵部分,依民法第356條第2項規定,除被告能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檢查無法發現該瑕疵外,應視為被告已承認所受領之貨物,而不得再對被告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是被告將上開已收受之黃銅棒原料投入製作壓縮環產品並運送至美國後,再以美國PPC公司事後退回之產品及上開品質異常單主張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有上開品質異常單所記載之瑕疵致其所製作之壓縮環產品產生破裂,本院尚難憑採。
(四)被告雖提出編號55之破裂壓縮環製成品聲請送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鑑定該壓縮環產品破裂之原因係車削加工所致或黃銅棒原料本身有瑕疵所致,用以證明被告遭退貨之破裂壓縮環產品係因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有瑕疵所致等語,惟被告所提出之上開樣品是否係由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所製成,被告已自認無法證明,而原告亦爭執該樣品係以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所製成,縱鑑定結果認該樣品之破裂原因與原料有關聯,則原料既有可能非屬原告所交付,則亦無從以該鑑定結果認定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有瑕疵,況該破裂之壓縮環產品樣品依被告所述係遭PPC公司退貨由美國運回之貨品,則該樣品既係以黃銅棒經被告車削加工等等程序後,再經包裝運送至美國,經第三人公司收受堆放後,再由美國運送回台灣,則其於該製作程序、運送、堆放等等過程能造成破裂之原因應甚多,而經本院函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就黃銅棒製作(工序)流程、黃銅棒車削為壓縮環製成品之流程,該鑑定人已函覆並不了解,則該鑑定人是否有專業能力為上開事項之鑑定已堪質疑,況該鑑定人就「破裂原因」分析鑑定部分亦認依現有資料尚無法評估能否鑑定等語,有該中心105年6月27日金企字第1050002633號函覆內容在卷可憑,是被告主張以上開破裂壓縮環產品送該鑑定人鑑定即可證明破裂原因係原告之黃銅原料所致云云,尚無可採,本院認無須為上開調查及送該鑑定人鑑定之必要,併與敘明。
(五)綜上,本件依被告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證明原告102年末至103年所交付而經原告使用計價之黃銅棒原料確實存有瑕疵,及被告所製作之壓縮環產品破裂原因係因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所致因而致被告受有33,071,107元之損害之事實,則被告抗辯其對原告有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33,071,107元之損害賠償債權得與本件貨款主張抵銷云云,即無可採。
五、按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曾向原告訂購系爭貨物,卻於受領物品後拒不支付款項,尚積欠貨款21,405,112元未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客戶對帳單、銷貨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僅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抵銷抗辯云云。惟承上所述,被告所舉證據並不能證明原告所交付經被告使用之黃銅棒原料有被告所主張之瑕疵存在而導致被告所製成之壓縮環產品產生破裂,亦無法證實被告所出售之壓縮環產品遭退貨之原因與原告所交付貨物有直接因果關係,及因而所受損害金額有33,071,107元之事實,則被告抗辯對原告有33,071,107元之損害賠償債權可對原告主張抵銷云云,即無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貨款21,405,112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原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表(被告提出之證據明細):
┌──┬──────────────┬────────────────┬─────────────┬────────────────┐│編號│書證名稱│書證內容│原告意見│本院之認定│├──┼──────────────┼────────────────┼─────────────┼────────────────┤│1│正常壓縮環照片2紙│正常壓縮環產品之外觀及斷面│形式上真正沒有意見、不爭執│與待證事實無直接關聯,無從證明│││(本院卷一第25頁)│(呈現正常的銅色澤)│,此被告加工後產品,非原告│原告所交貨物有瑕疵│││││出售之材料。││││││(本院卷一第15、181頁)││├──┼──────────────┼────────────────┼─────────────┼────────────────┤│2│破裂壓縮環照片3紙│破裂壓縮環外觀及斷面(有不明顯之│1.形式上真正沒有意見,惟被│僅能證明被告所製造之壓縮環產品│││(本院卷一第26頁)│破裂,且斷面呈現黑色的不正常色澤│告拍攝之照片不知從何而來│有破裂情形,原告否認照片中之壓││││)│。│縮環產品係以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2.破裂產品斷裂面呈黑色不正│原料所製作,被告即應先舉證證明│││││常色澤,應係被告電鍍液造│上開壓縮環產品確係以原告所交付│││││成。│之黃銅棒原料所製作,被告既未舉│││││3.此為被告加工後產品,非原│證證明,自難以上開照片證明原告│││││告出售之材料。│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有被告所主張│││││(本院卷一第11、15、181頁│之瑕疵。│││││、本院卷五第53頁背面、第63││││││頁背面)││├──┼──────────────┼────────────────┼─────────────┼────────────────┤│3│電子郵件及譯文各14份│被告與美國PPC公司往來之電子郵件│原告否認真正,均非原告所發│①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明其真正,民│││(本院卷一第27頁至第56頁)│,期間自102年2月6日至102年5月1日│郵件,估不論其翻譯內容是否│事訴訟法第357條前段有明文。上││││,中文譯文記載美國PPC公司承辦人│真實?雙方聯繫者及內容所陳│開資料均係被告單方提出,原告否││││院告知被告壓縮環產品有破裂情形、│為何?均係被告與其顧客間對│認真正,應由被告舉證其真正,惟││││美國PPC公司與被告討論破裂產品處│談內容。縱如被告所述,僅能│被告並未證明其內容之真正,自難││││理過程,及嗣後美國PPC公司決定將│證明被告壓縮環破裂,無法證│採為證據。││││產品退回被告。│明係因原告材料有瑕疵所致。│②又縱為真正,其內容均係被告與客│││││(本院卷二第11頁、第15頁背│其客戶間之對談內容,係客戶向被│││││面、第181頁背面、本院卷三│告反應被告所製作出售之壓縮環產│││││第7頁、本院卷四第67頁、本│品有破裂情形,並無何原告有確認│││││院卷五第56、66頁)│或承認其所交付之黃銅棒有瑕疵或││││││破裂原因係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所致之情,無從以此證明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有被告所主張之瑕疵││││││。│├──┼──────────────┼────────────────┼─────────────┼────────────────┤│4│被告公司所製作之品質異常單4│①被告記載102年8月17異常發生之品│1.被告以自製異常單向原告反│於判決理由中另予論述│││份及照片5張(本院卷一第57頁│質異常單記載:廠商出貨單102081│應產品異常,要求換貨,僅││││至第64頁)│5101,銅棒尺寸11.3,其中一支銅│為極少數比例。│││││棒車削後,產品有裂縫;不良率:│2.「將2/11進料之11496KGS全│││││目前發現一支材料。原告在上開異│數隔離,進行破裂全檢…」│││││常單上之異常原因分析註記內容為│、「將該批材料隔離,將檢│││││1.銅棒成份確認正常。2.擠壓銅錠│出不良品退回」等語,非原│││││溫度異常導致擠壓後銅結合不完全│告所載。│││││。3.造成材料假結合。│3.原告已於102年8月17日品質│││││預防措施記載:後段剪線人員徹底│異常單記載非銅棒成分有誤│││││檢查並切除有氣泡或任何雜質部分│。│││││。│(本院卷二第10頁、第181頁│││││②102年9月17日之品質異常單,被告│背面、本院卷三第2頁、本院│││││就異常之描述同上;原告在異常原│卷四第66頁、本院卷五第5頁│││││因分析記載:1.矯直研磨盤磨損2.│、第13頁、第14頁背面、第54│││││銅條不直3.銅條不直以及研磨盤損│頁)│││││耗導致刮痕斷斷續續。││││││預防措施記載:不直、刮傷等實屬││││││正常不良狀況,出貨人員應全數檢││││││驗出來。││││││③102年11月19日品質異常單:被告││││││在異常描述記載:廠商出貨單號││││││0000000000和0000000000,銅棒尺││││││寸11.3銅棒,破裂,目前發現15pc││││││s,還在全檢;異常分析記載:1.││││││破壞測試2.斷面呈黑色3.雜質捲入││││││造成假結合狀況4.分析雜質捲入的││││││範圍、長度。││││││預防措施記載:異物捲入可以分成││││││兩部分:擠壓後的尾端剪線動作確││││││實;剪線後的檢查臭心狀況,如有││││││發現繼續剪除直到完全沒有。││││││④103年2月12-13日品質異常單:異││││││常描述:廠商出貨單號000000000││││││,銅棒尺寸11.3進貨總量11,496KG││││││S,發現銅棒表面裂痕,車削產品││││││也有裂縫。目前發現2支材料。處││││││理方式:將2/11進料11496KGS銅棒││││││全數隔離,進行破裂全檢,將破裂││││││產品提供給供應商,並將為車削完││││││支破裂材料取下報廢。異常原因分││││││析記載:1.破壞產品2.進行斷面檢││││││驗3.斷面呈黑褐色,疑似異物捲入││││││。││││││預防措施:1.擠壓後的尾端檢查加││││││強並確實剪除不良。2.製程中嚴格││││││監控,發現異常立即挑出銷毀。3.││││││最後過磅綑綁之品管人員再次檢查││││││,確認沒問題後再過磅。│││├──┼──────────────┼────────────────┼─────────────┼────────────────┤│5│被告所自行製作之劉奕岑與呂│原告公司 呂學能 與被告法定代理人間│原告否認真正,且由對話內容││││學能MSN對話內容5張(本院卷一│就被告壓縮環產品破裂問題之討論。│可證被告法定代理人承認被告│①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明其真正,民│││第65頁至第69頁)││壓縮環曾係運程壓所致。(本│事訴訟法第357條前段有明文。上│││││院卷二第182頁、本院卷四第│開資料均係被告單方提出,原告否│││││127頁、本院卷五第55頁背面│認真正,應由被告舉證其真正,惟│││││、第65頁背面)│被告並未證明其內容之真正,自難││││││憑為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有被││││││告所主張之瑕疵之證據。││││││②又縱為真正,觀其內容大部分均係││││││被告單方面向原告表示有破裂情形││││││,要求原告提供高品質之原料,並││││││未有原告承認其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有瑕疵之陳述,且原告法定代理││││││人亦有「我想應該是製程關係」「││││││感覺不是材質的問題」之回應,而││││││壓縮環產品,無從以此證明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有被告所主張之瑕疵││││││。│││││││││││││││││││├──┼──────────────┼────────────────┼─────────────┼────────────────┤│6│列印以英文書寫之電子郵件及被│被告與美國PPC公司往來之電子郵件│1.原告否認真正,估不論其翻│①所提出之文書為私文書,原告已否│││告所自行製作之中文譯文各23份│,期間103年2月11日至103年5月4日│譯內容是否真實?雙方聯繫│認真正,被告並未舉證證明上開文│││(本院卷一第70頁至第120頁)│,記載美國PPC公司再度告知被告壓│者及內容所陳為何?縱如被│書之真正,不得憑為證據。││││縮環又有破裂情形、美國PPC公司與│告所述,僅能證明被告壓縮│②所提文件均係被告方面單方面所提││││被告討論破裂產品處理過程、及決定│環破裂,無法證明係因原告│出,內容亦均係被告客戶單方與被││││將全數產品退回被告。│材料有瑕疵所致。│告之對談及其單方主觀意見,並無│││││2.依103年6月18日電子郵件,│原告之參與,不足以證明所述之破│││││被告品質管制出現嚴重瑕疵│裂產品均係由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將退運貨品再為出貨。│原料所製作,亦不足以證明破裂產│││││(本院卷二第11、182頁、本│品之原因係黃銅棒原料有瑕疵所致│││││院卷三第5頁、本院卷四第67│。│││││頁、本院卷五第56頁、第58頁││││││背面、第66頁、第68頁背面)││├──┼──────────────┼────────────────┼─────────────┼────────────────┤│7│被告所製作之展通公司使用健煜│記載美國客人PPC於當地銷毀數量、│被告憑空自行製作。│係被告單方自行製作之文書,並未經│││公司原材料生產出的電子零件產│美國客人欲退貨數量,原材料尺寸│(本院卷二第11、182頁、本│原告確認或參與,不足證明被告自行│││品於客人端報廢數、退貨數及相│11.3mm,品名、數量、總公斤、零件│院卷五第56、66頁)│所列之相關損害金額或費用之損害均│││關處理過程費用清單(本院卷一│成品電鍍費用、零件成品單價、零件││為真正。│││第121頁)│成品價值總額等及相關費用,列明││││││遭美國PPC公司退回產品所造成之損││││││失金額合計為33,071,107.76元。│││├──┼──────────────┼────────────────┼─────────────┼────────────────┤│8│原告回覆被告品質異常單之郵件│被證4之品質異常單為被告檢驗人員│此與編號4證物為一樣的東西│於判決理由中另予論述│││及品質異常單各5份(本院卷二│填寫產品異常描述郵寄原告後,由原│,被告以品質異常單向原告反││││第24頁至第35頁)│告在異常原因分析註記內容後交還被│應產品異常,要求換貨,僅為│││││告。其中4份品質異常單與被證4相同│極少數比例。│││││,另增102年11月15日品質異常單乙│(本院卷二第182頁、本院卷│││││份,異常描述記載:廠商出貨單號10│三第2頁、本院卷四第66頁)│││││00000000,銅棒尺寸11.3銅棒,破裂││││││,還在全檢;異常分析記載:1.破壞││││││測試2.斷面呈黑色3.雜質捲入造成假││││││結合狀況。││││││預防措施記載:1.從溶解爐開始加強││││││除渣工作,後段壓出課確實控管銅錠││││││溫度且退殼確認。2.剪線人員確定剪││││││除後段2圈半,再進行檢查。將臭心││││││狀況減至最低。│││├──┼──────────────┼────────────────┼─────────────┼────────────────┤│9│手寫之日期101年6月21日之品質│品質異常單為被告檢驗人員填寫產品│此為101年6月份手寫之品質異│與被告所抗辯之102年末至103年間所│││異常單1份(本院卷二第36頁)│異常描述郵寄原告後,原告在異常原│常單,與本案無關。│收受之黃銅棒原料並無直接關聯,自││││因分析註記內容後交還被告,此品質│(本院卷二第182頁)│亦無從證明原告於102年至103年間所││││異常單記載以11.3銅棒製作之壓縮環││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有瑕疵。││││破裂相關處理方式,異常日期為101││││││年6月21日。│││├──┼──────────────┼────────────────┼─────────────┼────────────────┤│10│SGS材料及工程實驗室(高雄)│委託單位:展通精密有限公司、送件│1.原告否認真正,送驗時間不│①所提出之文書均為私文書,原告已│││試驗報告(本院卷二第37頁至第│日期:104年1月29日、報告日期:│僅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否認真正,被告並未舉證證明上開│││47頁)│104年3月3日,產品名稱:11.3圓銅│且送驗樣品為被告破裂壓縮│文書之真正,不得憑為證據。││││零件破裂異常及良品比對分析;檢驗│環,非原告材料。│②所提編號10、11試驗報告僅係對被││││結果:良品1、破裂產品及其照片分││告所交付之破裂壓縮環製成品及良││││析。││品做比對分析,報告內容亦載明資││││││料係由顧客提供,報告結果亦僅對│├──┼──────────────┼────────────────┤2.報告記載本實驗報告取代KK│測試之樣品負責,且規範值僅供參││11│SGS材料及工程實驗室(台北)│被告自行就11.3圓銅零件破裂異常及│-00-00000X,原試驗報告作│考,合格之判定以委託單位實際要│││報告日期均為104年2月16日之試│良品比對分析項目送請SGS檢驗,試│廢,報告修改日期104年3月│求為準,而被告所提供之供試驗比│││驗4份(本院卷二第48頁至第55│驗日期104年2月5日至104年2月16日│4日,該報告令人質疑。│對之破裂壓縮環產品究係以何原料│││頁)│,共有4份。│(本院卷二第182頁、本院卷│製作並未經證明,該試驗報告亦未│││││三第3頁至第5頁、本院卷四第│經原告參與,不足以證明破裂產品│││││67、127、129頁、本院卷五第│均係由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所│││││13頁背面、第54頁背面、第55│製作,亦不足以證明破裂產品之原│││││頁、第64頁背面、第65頁)│因係黃銅棒原料有瑕疵所致。│││││││││││││││││││├──┼──────────────┼────────────────┼─────────────┼────────────────┤│12│維基百科網頁頁面│維基百科網站對黃銅之簡介。│原告對其真正沒有意見,此僅│與待證事實無直接關聯,無從證明被│││(本院卷二第56頁)││為數據資料,且維基百科自稱│告之抗辯內容│││││無法有效保證內容準確性。││││││(本院卷二第182頁背面、本││││││院卷五第6、11頁)││├──┼──────────────┼────────────────┼─────────────┼────────────────┤│13│日本標準化學成分對帳表%│日本就編號C0000-0000之銅Cu之化學│原告對其真正沒有意見,此僅││││(本院卷二第57頁)│成分記載。│為數據資料│與待證事實無直接關聯,無從證明被│││││(本院卷二第182頁背面、本│告之抗辯內容│││││院卷五第6頁)││├──┼──────────────┼────────────────┼─────────────┼────────────────┤│14│美國PPC公司人員之中文字體電│被告與美國PPC公司往來之電子郵件│原告否認真正,且電子郵件指│同編號6之認定│││子郵件2份(本院卷二第58頁)│,日期為103年4月22日,記載請被告│稱被告的篩選機全檢、品質管│││││換掉銅棒供應商。│制方法無效。││││││(本院卷二第182頁背面,本││││││院卷三第5頁、本院卷五第55││││││頁背面、第65頁背面)││├──┼──────────────┼────────────────┼─────────────┼────────────────┤│15│名片2紙│美國PPC公司職員WeiLiu與JimXu之│原告否認真正。│被告未舉證證明為真正,不得作為證│││(本院卷二第59頁)│名片。│(本院卷二第182頁背面)│據,且與待證事實無直接關聯,亦無││││││從以此證明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有瑕疵│├──┼──────────────┼────────────────┼─────────────┼────────────────┤│16│美國PPC公司訂單、電子郵件及│101年11月1日美國PPC公司向被告訂│1.原告否認真正。原告亦未收│①所提出之文書為私文書,原告已否│││譯文、出貨包裝明細記錄表、出│購之壓縮環有破裂情形,所使用之銅│受如本院卷二第62頁至第64│認真正,被告並未舉證證明上開文│││貨發票及裝箱清單各1份│棒原料廠商為原告。│頁所示照片,該照片應非當│書之真正,不得憑為證據。│││(本院卷二第60頁至第68頁)││時之照片。│②又縱為真正,亦僅能證明被告有出│││││2.美國PPC公司反應有問題Ite│售壓縮環產品予PPC公司及PPC公司│││││m僅00000-00與CDS000000-0│曾向被告反應壓縮環產品有破裂之│││││04,實際數量與被告主張數│情形,且係PPC公司單方主觀之認│││││量差距很大。│定,不足以證明PPC公司所述之破│││││(本院卷二第181頁背面、第1│裂產品係由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82頁、本院卷三第6頁、本院│料所製作,亦不足以證明破裂產品│││││卷五第56、66頁)│之原因係黃銅棒原料有瑕疵所致。│││││││││││││││││││├──┼──────────────┼────────────────┼─────────────┼────────────────┤│17│美國PPC公司訂單、原文電子郵│102年5月17日美國PPC公司向被告訂│1.原告否認真正,此為被告自││││件、出貨包裝明細記錄表、出貨│購之壓縮環有破裂情形,所使用之銅│行製作。│同編號16│││發票及裝箱清單各1份、電子郵│棒原料廠商為原告│2.美國PPC公司反應有問題Ite││││件譯文3份││m僅00000-00與CDS000000-0││││(本院卷二第69頁至第77頁)││04,實際數量與被告主張數││││││量差距很大。││││││(本院卷二第182頁背面、本││││││院卷三第6頁、本院卷五第56││││││、66頁)││├──┼──────────────┼────────────────┼─────────────┼────────────────┤│18│照片6紙及出貨包裝明細記錄表1│被告遭美國PPC公司退貨現堆放於倉│1.原告不知被告自何處拍攝此│僅能證明被告所出售之壓縮環產品,│││份│庫之壓縮環,材料供應商為原告│照片,縱有照片及退貨亦無│有遭退貨之事實,不足以證明照片內│││(本院卷二第78頁至第82頁)││法證明原告材料有瑕疵。│之壓縮環產品均有破裂之情形(如非│││││2.美國PPC公司反應有問題Ite│全部均有瑕疵而仍遭退貨,此係被告│││││m僅00000-00與CDS000000-0│與第三人公司契約約定之問題)、或│││││04,且實際數量與被告主張│破裂產品係由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數量差距很大。│料所製作,亦不足以證明破裂產品之│││││(本院卷二第182頁背面、本│原因係黃銅棒原料有瑕疵所致。│││││院卷三第6頁、本院卷五第56││││││、66頁)││├──┼──────────────┼────────────────┼─────────────┼────────────────┤│19│被告製作之展通公司使用 健煜公 │被告自行製作,並與前揭編號7證物│原告否認內容之真正,此部分│同編號7│││司原材料生產出的電子零件產品│之日期相同,損失金額亦相同,惟細│資料為被告自行製作。││││於客戶端報廢數,退貨數及相關│項計算式不同。│(本院卷二第183頁)││││處理過程費用清單(本院卷二第││││││83頁)││││├──┼──────────────┼────────────────┼─────────────┼────────────────┤│20│英文電子郵件及報廢清單各1份│美國PPC公司原文電子郵件及在當地│原告否認真正,原告對於資料│所提出之文書為私文書,原告已否認│││(本院卷二第84頁至第86頁)│銷毀被告壓縮環產品數量清單。│不知情,無從查核,且此與本│真正,被告並未舉證證明上開文書之│││││案無關。│真正,不得憑為證據。│││││(本院卷二第183頁)││├──┼──────────────┼────────────────┼─────────────┼────────────────┤│21│英文電子郵件及退貨數量清單各│美國PPC公司原文電子郵件及將被告│1.原告對於資料不知情,無從││││1份(本院卷二第87頁至第89頁│壓縮環產品退回之清單。│查核,且此與本案無關。│電子郵件部分為私文書,原告已否認│││)││2.美國PPC公司反應有問題Ite│真正,被告並未舉證證明上開文書之│││││m僅00000-00與CDS000000-0│真正,不得憑為證據。│││││04,且實際數量與被告主張││││││數量差距很大。││││││3.此退貨明細與編號17、16證││││││物數量、日期均不符合。││││││(本院卷二第183頁、本院卷││││││三第6頁、本院卷五第56、66││││││頁)││├──┼──────────────┼────────────────┼─────────────┼────────────────┤│22│美國PPC公司訂單5份│美國PPC公司101年11月1日原文訂單2│原告對於資料不知情,且都無│僅能證明美國PPC公司有於上開期日│││(本院卷二第90頁至第107頁)│份、102年2月25日、102年5月17日、│從查核,其中僅訂單號碼1010│向被告訂購壓縮環產品及對被告要求││││103年2月7日原文訂單各1份。│0626、00000000能證明美國│壓縮環製成品品質之事實,不足以證│││││PPC公司反應被告壓縮環瑕│明原告所交付予被告之黃銅棒原料有│││││疵及品質管制有嚴重問題,然│瑕疵,及被告所交付予PPC公司之有│││││仍不足證原告銅材原料有瑕疵│破裂之壓縮環製品係由原告所交付之│││││,其餘均與本件無關,且訂單│黃銅棒原料所製作,或破裂之原因來│││││號碼00000000與其他訂單│自於黃銅棒原料。│││││VenderNo.不同,是否代表被││││││告有兩個vendercode?同時││││││出給不同地區之PPC公司。(││││││本院卷二第183頁、本院卷三││││││第6頁、本院卷五第56頁背面││││││、第66頁背面)││├──┼──────────────┼────────────────┼─────────────┼────────────────┤│23│列表日期103年5月1日之展通精│列明被告派遣員工至美國全檢之旅費│原告對於資料不知情,無從查│①分類帳係被告單方製作之文書,其│││密有限公司-A分類帳表一張、匯│(包含機票、車資、交通費、零用金│核,且此與本案無關。│中所列各項金額並無其他證據佐證│││豐信用卡刷卡明細表、乘車證明│等)總計601,044元。│(本院卷二第183頁)│,所列金額尚難認定為真。│││單各1份、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9│││②所提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信│││份、住宿費用信用卡刷卡資料3│││用卡費、刷卡單據、租車費收據、│││份、租車費用信用卡刷卡資料交│││乘車證明等均僅能證明被告有上開│││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費用之支出,並無從證明其支出原│││各2份、信用卡刷卡收執聯14紙│││因為何?亦無從證明與待證事實有│││(本院卷二第108頁至第132頁)│││直接關連,尚難採信。│││││││├──┼──────────────┼────────────────┼─────────────┼────────────────┤│24│捷盛報關(股)公司7月份帳款│102年7月退運00000-000000萬顆零件││僅能證明捷盛報關公司有協助被告報│││明細清表│費用共249,914元。││關及費用金額,並無從證明報關內容│││(本院卷二第133頁)│││及原告所交付黃銅棒原料有瑕疵之事││││││實。│├──┼──────────────┼────────────────┼─────────────┼────────────────┤│25│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費用│103年3-4月緊急空運產品至美國空運│││││明細表及超捷公司開立予被告之│費共684,944元││僅能證明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各4份(本院卷二第134│││有為被告運送貨物及列明相關費用之│││頁至第138頁)│││事實,並無從證明相關運送內容,亦││││││無從證明係因原告所交付黃銅棒原料││││││有瑕疵所致之運送事實。│├──┼──────────────┼────────────────┼─────────────┼────────────────┤│26│沛華實業(股)公司費用明細表│美國PPC公司退貨運費共180,492元。││同編號24、25│││及統一發票、捷盛報關(股)公││││││司收費通知單、長昱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地核對拖運單各1││││││份││││││(本院卷二第139頁至第142頁)││││├──┼──────────────┼────────────────┼─────────────┼────────────────┤│27│被告所製作之車資、交通食宿、│103年4月25日至103年8月23日蘇州全│││││退票款統計、其他開銷及外請臨│檢費相關證明文件,其中車資、交通││同編號23│││時工全檢開銷統計表與廣東省地│食宿、退票款統計、其他開銷及外請│││││方稅收通用發票各1份、收據47│臨時工全檢開銷統計表為被告自行製│││││紙、江蘇省地方稅各局通用機打│作,依上開表單共支出人民幣54,154│││││發票3紙、收款收據7紙、車票│元。│││││136紙(本院卷二第143頁至第││││││175頁)││││├──┼──────────────┼────────────────┼─────────────┼────────────────┤│28│PPC公司承辦人員寄送之電子郵│美國PPC公司於104年6月8日以電子郵│1.否認真正,且原告對於資料│同編號16│││件及譯文各1份(本院卷二第176│件通知被告有關銅棒原料品質控管事│不知情,無從查核,且此與││││頁至第177頁)│宜。│本案無關。││││││2.原告與JimXu不認識、無生││││││意往來,亦未出售黃銅材料││││││與JimXu及美國PPC公司,││││││不能僅因一封被告與JimXu││││││電子郵件,斷定被告壓縮環││││││瑕疵係原告黃銅材料所致。││││││(本院卷二第183頁、本院卷││││││三第7頁、本院卷五第55頁背││││││面)││├──┼──────────────┼────────────────┼─────────────┼────────────────┤│29│被告製作之派料單│列明製作 機台健 (新料)、名佳利銅│1.此為被告自行製作之表格,│①被告單方製作之文書,尚難認為真│││(本院卷四第10頁至第12頁)│等各日期(8月份)派料公斤數、庫│原告對其形式上真正不爭執│正。││││存數等明細表。│,為其內容與實際出貨數量│②縱為真正,亦僅能證明被告有使用│││││內容與事實有出入。│原告黃銅棒原料製作壓縮環產品之│││││2.被告有向其他公司即名佳利│情形,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所交付黃│││││銅進黃銅材料。│銅棒原料有被告所主張之瑕疵。│││││3.原告未於102年8月14、26日│③且依上開文書應認被告亦有使用其│││││出貨與被告,出貨紀錄內容│他公司之黃銅棒原料製作壓縮環產│││││不實在。│品之事實。│││││(本院卷四第60頁背面、第62││││││頁、第64頁背面、第128頁、││││││本院卷五第7頁、第14頁背面││││││、第53頁、第56頁背面、第63││││││頁、第66頁背面)││├──┼──────────────┼────────────────┼─────────────┼────────────────┤│30│被告製作之派料單│同上,惟日期為103年2月份│1.形式上真正不爭執,惟僅能││││(本院卷四第13頁至第14頁)││證明原告有出貨,無法證明│同上│││││原告黃銅棒瑕疵及被告壓縮││││││環瑕疵係原告黃銅棒瑕疵所││││││致。││││││2.被告有向名佳利銅及其他原││││││料供應商進黃銅材料。││││││(本院卷四第60頁背面、第62││││││、67、128頁、本院卷五第7頁││││││、第14頁背面、第53、56、63││││││、66頁)││├──┼──────────────┼────────────────┼─────────────┼────────────────┤│31│原告銷貨單號:0000000000銷貨│原告製作102年8月20日銷貨與被告之│形式上真正不爭執,惟僅能證│僅能證明原告有銷售黃銅棒原料與被│││單(本院卷四第15頁)│銷貨單。│明原告有出貨,無法證明原告│告之事實,不能證明原告所交付之黃│││││黃銅棒瑕疵及被告壓縮環破裂│銅棒原料有被告所主張之瑕疵以及被│││││係原告黃銅棒瑕疵所致。(本│告所製作之壓縮環產品破裂之原因。│││││院卷四第60頁背面、第67頁、││││││本院卷五第56、66頁)││├──┼──────────────┼────────────────┼─────────────┼────────────────┤│32│原告銷貨單號:0000000000、│原告製作103年2月13日及同年月24日│形式上真正不爭執,惟僅能證││││0000000000號之銷貨單2份(本│銷貨與被告之銷貨單。│明原告有出貨,無法證明原告│同上│││院卷四第16頁至第19頁)││黃銅棒有瑕疵及被告壓縮環破││││││裂係原告黃銅棒瑕疵所致。(││││││本院卷四第60頁背面、第67頁││││││、本院卷五第56、66頁)││├──┼──────────────┼────────────────┼─────────────┼────────────────┤│33│被告退貨予原告之出貨單6份(│被告103年3月11、12、18、20、25日│形式上真正不爭執,此為被告│僅能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期日將原告所│││本院卷四第20頁至第25頁)│及同年4月7日出貨與原告之出貨單。│開立與原告之原告出售與被告│出售之貨品退貨之事實││││品名均記載:銅粉、不良產品、破裂│13.4mm黃銅線圈退貨單資料,│││││產品(或退回破裂產品),有經原告│非本件請求貨款範圍。│││││人員簽收│(本院卷四第60頁背面、第62││││││頁背面、第65頁背面、本院卷││││││五第7、57、67頁)││├──┼──────────────┼────────────────┼─────────────┼────────────────┤│34│勛榮企業有限公司出貨單及出貨│出貨單為勛榮企業有限公司出貨予被│1.形式上真正不爭執,惟原告│僅能證明電鍍廠勛榮企業有限公司於│││明細表各1份(本院卷四第26頁│告之明細,出貨明細表則為被告出貨│未收受被告對於103年4月8│收受被告壓縮環產品時曾開立載有破│││至第27頁)│予勛榮企業有限公司公司之明細。│日黃銅棒材料品質異常單。│裂情形之出貨單予被告之事實,而有│││││2.被告壓縮環在加工後送電鍍│關破裂部分係壓縮環產品有破裂,且│││││廠電鍍前,即發現有破裂之│係被告自行記載,並無何經原告確認│││││產品,是被告製程有可能造│之證明,自無法證明破裂原因為何?│││││成壓縮環破裂,嗣被告將破│亦無法此以證明係因原告所交付之黃│││││裂產品送電鍍廠電鍍,電鍍│銅棒原料有瑕疵所致。│││││液當會由破裂處或裂縫滲入││││││,被告品管有重大瑕疵。││││││(本院卷四第61、66頁、本院││││││卷五第14頁、第49頁背面、第││││││58、68頁)││├──┼──────────────┼────────────────┼─────────────┼────────────────┤│35│被告製作之103年4月份派料單│被告自行製作103年4月份派料單。│1.原告未於103年4月25、26日││││(本院卷四第28頁至第29頁)││出貨與被告,被告竟記載10│①被告單方製作之文書,尚難認為真│││││3年4月25日向原告進料788.│正。│││││7公斤、103年4月26日進料│②縱為真正,亦僅能證明被告有使用│││││42.1公斤。│原告黃銅棒原料製作壓縮環產品之│││││2.被告壓縮環在加工後送電鍍│情形,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所交付黃│││││廠電鍍前,即發現有破裂之│銅棒原料有被告所主張之瑕疵。│││││產品,是被告製程有可能造││││││成壓縮環破裂,嗣被告將破││││││裂產品送電鍍廠電鍍,電鍍││││││液當會由破裂處或裂縫滲入││││││,被告品管有重大瑕疵。││││││(本院卷四第64頁背面、第66││││││頁、本院卷五第14頁、第49頁││││││背面、第57、58、67、68頁)││├──┼──────────────┼────────────────┼─────────────┼────────────────┤│36│以電腦畫面列印出來之電子郵件│美國PPC公司於102年2月6日以電子郵│此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所製作之││││及譯文各1份(本院卷四第30頁│件告知被告壓縮環破裂。│壓縮環產品有瑕疵,無法證明│①所提出之文書為私文書,原告已否│││至第34頁)││原告黃銅棒有瑕疵及被告壓縮│認真正,被告並未舉證證明上開文│││││環產品破裂係原告黃銅棒瑕疵│書之真正,不得憑為證據。│││││所致。(本院卷四第67頁)│②又縱為真正,亦僅能證明PPC公司││││││曾向被告反應所交付之壓縮環產品││││││中之一箱有一顆破裂之事實,且係││││││PPC公司單方向被告所為之陳述,││││││不足以證明上開一顆破裂產品之破││││││裂原因為何?亦不足以證明該破裂││││││產品係由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所製作。│││││││├──┼──────────────┼────────────────┼─────────────┼────────────────┤│37│被告自行製作之派料單│被告自行製作101年12月份派料單。│1.形式上真正不爭執,惟僅能││││(本院卷四第35頁至第36頁)││證明原告有出貨,無法證明│①被告單方製作之文書,尚難認為真│││││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有│正。│││││瑕疵及被告壓縮環瑕疵係原│②縱為真正,亦僅能證明被告有使用│││││告黃銅棒瑕疵所致。│原告黃銅棒原料製作壓縮環產品之│││││2.被告有其他黃銅原料供應商│情形,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所交付黃│││││。│銅棒原料有被告所主張之瑕疵。│││││(本院卷四第60頁背面、第62││││││、67、128頁、本院卷五第7頁││││││、第14頁背面、第53、56、63││││││、66頁)││├──┼──────────────┼────────────────┼─────────────┼────────────────┤│38│被告自行製作之派料單│被告自行製作102年1月份派料單。│1.原告未於102年1月24日出貨││││(本院卷四第37頁至第38頁)││與被告,被告自製派料單竟│①被告單方製作之文書,尚難認為真│││││記載,其有向原告進貨2566│正。│││││公斤。│②縱為真正,亦僅能證明被告有使用│││││2.被告有向昇華凱進黃銅原│原告黃銅棒原料製作壓縮環產品之│││││料。│情形,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所交付黃│││││(本院卷四第64頁背面、本院│銅棒原料有被告所主張之瑕疵。│││││卷五第7頁、第14頁背面、第5│③且依上開文書應認被告亦有使用其│││││7、67頁)│他公司之黃銅棒原料製作壓縮環產││││││品之事實。│├──┼──────────────┼────────────────┼─────────────┼────────────────┤│39│原告銷貨單號:0000000000號銷│原告製作101年12月7日銷貨與被告之│形式上真正不爭執,惟僅能證│均僅能證明原告有出貨予被告之事實│││貨單乙份(本院卷四第39頁至第│銷貨單。│明原告有出貨,無法證明原告│,無法證明原告上開出貨所交付予被│││40頁)││黃銅棒瑕疵及被告壓縮環瑕疵│告之黃銅棒原料有瑕疵及被告壓縮環│││││係原告黃銅棒瑕疵所致。│瑕疵係原告黃銅棒原料瑕疵所致。│││││(本院卷四第60頁背面、第67││││││頁、本院卷五第56、66頁)││├──┼──────────────┼────────────────┤│││40│原告銷貨單號:0000000000號銷│原告製作102年1月7日銷貨與被告之│││││貨單乙份(本院卷四第41頁至第│銷貨單。│││││42頁)││││├──┼──────────────┼────────────────┤│││41│原告銷貨單號:0000000000號銷│原告製作101年11月19日銷貨與被告│││││貨單乙份(本院卷四第43頁)│之銷貨單。│││├──┼──────────────┼────────────────┤│││42│原告銷貨單號:0000000000號銷│原告製作101年12月1日銷貨與被告之│││││貨單乙份(本院卷四第44頁)│銷貨單。│││├──┼──────────────┼────────────────┤│││43│原告銷貨單號:0000000000號銷│原告製作103年4月8日銷貨與被告之│││││貨單乙份(本院卷四第45頁至第│銷貨單。│││││46頁)││││├──┼──────────────┼────────────────┼─────────────┼────────────────┤│44│電子郵件頁面捷圖及附件照片4│被告於102年11月18日寄送00000000│原告未表示意見。││││紙│品質異常單與原告。││被告自認僅係用以證明被告所提出之│││(本院卷四第50頁至第54頁)│││品質異常單之真正,原告對品質異常││││││單之真正並未爭執,與待證事實並無││││││直接關聯,不予論述│├──┼──────────────┼────────────────┼─────────────┼────────────────┤│45│電子郵件頁面捷圖及附件照片2│被告於102年11月19日寄送00000000│原告未表示意見。│被告自認僅係用以證明被告所提出之│││紙、品質異常單1紙│品質異常單與原告。││品質異常單之真正,原告對品質異常│││(本院卷四第55頁至第58頁)│││單之真正並未爭執,與待證事實並無││││││直接關聯,不予論述│├──┼──────────────┼────────────────┼─────────────┼────────────────┤│46│ 張晉昌 所著鑄造學第7-3頁節本│黃銅溶解之相關過程。│1.原告對黃銅製作過程應注意││││(本院卷四第190頁至第191頁)││之環節已為注意,被告壓縮│與待證事實無直接關聯,無法以此證│├──┼──────────────┼────────────────┤環破裂原因眾多,原告材料│明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貨品有瑕││47│ 岳慎禮 所著銅:第137頁節本│黃銅製作成黃銅棒之相關過程及注意│無問題,此由編號10、11證│疵│││(本院卷四第192頁至第193頁)│事項。│物檢驗送檢樣品含有原告煉││├──┼──────────────┼────────────────┤銅過程不會產生之雜質可證│││48│岳慎禮所著銅:第205頁節本│黃銅製作成黃銅棒之相關過程。│,並可證被告所稱黑色雜質││││(本院卷四第192、194頁)││係其在加工過程中所污染。││├──┼──────────────┼────────────────┤2.參照 吳家駒 所著切削加工法│││49│張晉昌所著鑄造學第2-45頁節本│熔煉銅錠之電爐內襯所需使用耐火泥│及工業安全衛生月刊2007.2││││(本院卷四第195頁)│或耐火材料之元素。│ 陳弘毅 所著破裂力學在結構││││││低壓力破裂之應用節本,車││││││削過程確會產生高溫,被告││││││各機台狀況及刀具磨耗程度││││││不一,任何機台刀具磨損或││││││擺放位置不正,均可能產生││││││裂縫或破裂。││││││(本院卷四第127頁、本院卷││││││五第13頁背面、第14頁至第22││││││頁、第53頁背面、第54頁、第││││││63頁背面、第64頁)││├──┼──────────────┼────────────────┼─────────────┼────────────────┤│50│隨身碟│銅棒製程檔影片檔、車銷過程影片檔│非原告製成錄影,錄影資料不│既非原告黃銅棒製作流程,亦無證據│││(證件存置袋)│、擷取錄影畫面照片、銅棒瑕疵裂痕│知從何而來,亦非原告銅棒瑕│證明有瑕疵之銅棒照片係原告所交付││││照片及包裝方式示意照片檔。│疵。│之黃銅棒,所提證據即與待證事實無│├──┼──────────────┼────────────────┤(本院卷五第49頁)│直接關聯性,自無法以此證明原告所││51│照片24紙及說明│銅棒製造過程照片及說明。││交付之黃銅棒原料貨品有瑕疵│││(本院卷五第27頁至第39頁)││││├──┼──────────────┼────────────────┤│││52│照片│銅棒瑕疵裂痕照片。│││││(本院卷五第40頁)││││├──┼──────────────┼────────────────┼─────────────┼────────────────┤│53│設計圖3紙│壓縮環設計圖面。│原告未表示意見│與待證事實無直接關聯,無法以此證│││(本院卷五第41頁至第43頁)│││明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貨品有瑕││││││疵│├──┼──────────────┼────────────────┼─────────────┼────────────────┤│54│照片6紙及說明│壓縮環包裝過程照片及說明。│包裝未有任何防撞或防護包材│與待證事實無直接關聯,無法證明原│││(本院卷五第44頁至第47頁)││,運送過程可能造成破裂。│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貨品有瑕疵│││││(本院卷五第49頁)││├──┼──────────────┼────────────────┼─────────────┼────────────────┤│55│破裂壓縮環1包│破裂壓縮環實體,包含已裝入塑膠電│被告自承無法舉證係使用原告│係被告已加工之製成品,被告並未舉│││(證物存置袋)│線成品4條及破裂成品7包。│材料製成。│證係由原告所交付之黃銅棒原料所製│││││(本院卷五第49頁)│作,自亦無法以該製成品送鑑定並執││││││為原告所交付被告之黃銅棒原料有瑕││││││疵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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