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148號債權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子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違約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柒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