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毓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