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97號

原告 陳世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慎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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