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 王紹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紹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紹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29,532元【註:1,103,256元+426,276元=1,529,532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