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聲請人 陳平鑑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6,4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5人×10份=6,45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自民國109年7月起至109年12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七、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領取其他兼職所得、獎金、津貼?有無領取贍養費、職業補償、保險給付、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陳稱每月薪資收入為2萬3,8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1,249元,故收入扣除支出後每月餘額應為1萬2,551元。惟聲請人何以於調解程序中當庭表示,每月僅能負擔還款1,000元至2,000元?請說明陳述矛盾不一致原因?聲請人每月收入金額和支出金額究竟為何?可負擔還款金額究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