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9號聲請人 林昭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股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100│013813││││││││2│├──┼───────────────┼──────────────┼────┼───┼────┼───┤│0002│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88│013813││││││││2│├──┼───────────────┼──────────────┼────┼───┼────┼───┤│0003│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95│013813││││││││2│├──┼───────────────┼──────────────┼────┼───┼────┼───┤│0004│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76│013813││││││││2│├──┼───────────────┼──────────────┼────┼───┼────┼───┤│0005│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14│013813││││││││2│├──┼───────────────┼──────────────┼────┼───┼────┼───┤│0006│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24│013813││││││││2│├──┼───────────────┼──────────────┼────┼───┼────┼───┤│0007│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25│013813││││││││2│├──┼───────────────┼──────────────┼────┼───┼────┼───┤│0008│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14│013813││││││││2│└──┴───────────────┴──────────────┴────┴───┴────┴───┘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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