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秀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一172,258元95年4月10日二31,226元同上三21,638元同上四52,822元95年3月24日五523,582元同上六87,901元95年4月10日七218,516元95年3月24日八123,935元同上九127,142元95年4月10日十299,399元95年3月24日十一27,357元同上十二536,802元同上十三115,097元同上十四1,025,207元95年4月10日十五94,945元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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