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44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原名: 姚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附表:97年度司票字第244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001│96年10月15日│580,459元│96年10月24日│96年10月24日│├──┼──────┼─────────┼──────┼──────┤│002│96年10月15日│500,000元│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003│96年10月15日│500,000元│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004│96年10月15日│500,000元│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005│96年10月15日│500,000元│97年1月31日│97年1月31日│├──┼──────┼─────────┼──────┼──────┤│006│96年10月15日│500,000元│97年2月28日│97年2月28日│└──┴──────┴─────────┴──────┴──────┘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