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裁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調裁字第13號聲請人 雷甯雅 代理人 黃淑芬 相對人 雷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6年3月3日被相對人認領,惟聲請人之生母黃淑芬於受胎期間,與相對人並無夫妻生活,又依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內容載明略以:「送檢註明為 賴豐仲 與雷甯雅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等語。準此,聲請人實非其生母自相對人受胎所生,爰提起本件訴訟,並依法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非相對人之親生子女等情及卷附之DNA鑑定報告內容載明略以:「送檢註明為賴豐仲與雷甯雅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等語均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非生母自相對人受胎所生,而提起本件訴訟,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於104年1月12日調解期日,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參本院同日訊問筆錄),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DNA親子血緣鑑定受鑑定人資料表為證。觀諸前揭分析報告記載略以:「送檢註明為賴豐仲與雷甯雅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等語,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圖譜定序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8%以上,前揭鑑定機構本諸客觀事證所為之專業判斷,自應予以尊重。則聲請人與案外人賴豐仲經鑑定結果,既已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達99.0000000%,則聲請人主張非其生母自相對人受胎所生,應信符實,洵堪採認。
五、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另按民事訴訟法第24
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聲請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相對人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在本件中,相對人既非聲請人之生父,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統關係,相對人反於真實之認領,應屬無效,惟因該認領行為致形式上使兩造間發生親子關係之法律上地位,其等因親子關係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即不明確,此等法律關係有無即有不安之狀態,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且認領人之認領有無效之原因時,雖該認領行為即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然因認領當時已為認領之戶籍登記,而在我國法上,戶籍登記乃身分關係唯一公示證明方式,一旦為認領之登記後,為撤銷戶籍上之記載,依戶籍法第25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始得辦理。是以聲請人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起訴請求確認。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末查,聲請人確非其生母黃淑芬自相對人受胎所生之子女,已如上述,其真實血緣之父子身分關係,有待法院裁判還原其真相,此實乃不可歸責於相對人之事由。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之規定所不得不然,而為伸張及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聲請人亦同意負擔因本案所生之DNA鑑定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有本院104年1月12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按,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款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