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白蕙瑄 聲請人 洪秋香 前列白蕙瑄、洪秋香共同相對人 莊智鈞 兼法定代理 王麗玲 人相對人王麗玲上列聲請人白蕙瑄等二人因與相對人莊智鈞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白蕙瑄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__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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