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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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藍順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22元,及其中本金2,839元部分,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3,784元部分,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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