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債權人 林文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大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大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2年8月5日〞?(請特定一日期。)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人之
存摺影本、契約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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