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8號債權人 劉協誠 債務人 林成祥 即 林兆祥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美華 即林兆祥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成祥、林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對林成祥、林美華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被繼承人林兆祥、被繼承人 林榮吉 、被繼承人 林黃秀菊 之各繼承系統表。
三、請分別向被繼承人林榮吉、林黃秀菊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查詢其各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法院回覆函文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