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林楚麟 相對人 鍾聰傑鍾曾鳳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鍾聰傑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鍾曾鳳(身分證統一編號:F200783299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鍾曾鳳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 鍾敬彬謝昀甄璽岳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1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鍾敬彬、謝昀甄、璽岳有限公司等人於110年11月11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4,818,700元、到期日為112年8月18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3,625,100未獲清償,被繼承人鍾曾鳳於113年1月28日死亡,依法應由相對人繼承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列渠等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繼承相關資料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2月16日、7月3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通霄鎮內島932181.87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78內島段932地號通霄鎮內島里2鄰內島16號之3住家用、加強磚造一層:52.5二層:52.5合計:10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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