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44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㈡新台幣捌萬零伍佰零柒元,自㈠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㈡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㈠百分之三點五五㈡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㈠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㈡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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