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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