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718號聲請人 莊玉芳 相對人 謝炎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十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471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7年6月30日│15,000元│97年7月25日│97年7月25日│441926││├──┼───────┼───────┼───────┼───────┼──────┼───┤│002│97年6月30日│15,000元│97年8月25日│97年8月25日│441927││├──┼───────┼───────┼───────┼───────┼──────┼───┤│003│97年6月30日│15,000元│97年9月25日│97年9月25日│441928││├──┼───────┼───────┼───────┼───────┼──────┼───┤│004│97年6月30日│15,000元│97年10月25日│97年10月25日│441929││├──┼───────┼───────┼───────┼───────┼──────┼───┤│005│97年6月30日│15,000元│97年11月25日│97年11月25日│441930││├──┼───────┼───────┼───────┼───────┼──────┼───┤│006│97年6月30日│15,000元│97年12月25日│97年12月25日│441931││├──┼───────┼───────┼───────┼───────┼──────┼───┤│007│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1月25日│98年1月25日│441932││├──┼───────┼───────┼───────┼───────┼──────┼───┤│008│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2月25日│98年2月25日│441933││├──┼───────┼───────┼───────┼───────┼──────┼───┤│009│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3月25日│98年3月25日│441934││├──┼───────┼───────┼───────┼───────┼──────┼───┤│010│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4月25日│98年4月25日│441935││├──┼───────┼───────┼───────┼───────┼──────┼───┤│011│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5月25日│98年5月25日│441936││├──┼───────┼───────┼───────┼───────┼──────┼───┤│012│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6月25日│98年6月25日│441937││├──┼───────┼───────┼───────┼───────┼──────┼───┤│013│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7月25日│98年7月25日│441938││├──┼───────┼───────┼───────┼───────┼──────┼───┤│014│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8月25日│98年8月25日│441939││├──┼───────┼───────┼───────┼───────┼──────┼───┤│015│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9月25日│98年9月25日│441940││├──┼───────┼───────┼───────┼───────┼──────┼───┤│016│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10月25日│98年10月25日│441941││├──┼───────┼───────┼───────┼───────┼──────┼───┤│017│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11月25日│98年11月25日│441942││├──┼───────┼───────┼───────┼───────┼──────┼───┤│018│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441943││├──┼───────┼───────┼───────┼───────┼──────┼───┤│019│97年6月30日│30,000元│99年1月25日│99年1月25日│441944││├──┼───────┼───────┼───────┼───────┼──────┼───┤│020│97年6月30日│30,000元│99年2月25日│99年2月25日│441945││├──┼───────┼───────┼───────┼───────┼──────┼───┤│021│97年6月30日│30,000元│99年3月25日│99年3月25日│441946││├──┼───────┼───────┼───────┼───────┼──────┼───┤│022│97年6月30日│30,000元│99年4月25日│99年4月25日│441947││├──┼───────┼───────┼───────┼───────┼──────┼───┤│023│97年6月30日│19,400元│99年5月25日│99年5月25日│44194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