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歐森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伯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煦成企業有限公司 李得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歐森光電有限公司125,156元MZ000000000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