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賴輝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美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范美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