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彥郡 、 陳華忠 、 劉月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陳彥郡之兼法定代理人陳華忠、劉月華戶籍遷入桃園市楊梅區、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