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76號原告樂高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泓文 被告 陳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4,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