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景茹
楊藝
一、債務人楊景茹、楊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景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