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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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818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93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669號、毒偵緝字第1216號、第121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柏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18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93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669號、毒偵緝字第1216號、第1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有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林柏志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8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18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5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同條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1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建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檢驗結果鑑定報告偵查案號1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0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DAA3019)109年度毒偵字第8184號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4.869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聲請意旨誤植為C0000000,應予更正)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6934號3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8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DAA9622)111年度毒偵字第3669號4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驗餘淨重共5.447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16號白色粉末3包(驗餘淨重共0.4103公克)、鏟管1支(以乙醇溶液沖洗)海洛因5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0.9907公克)、玻璃球1個(以乙醇溶液沖洗)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18號鏟管1支(以乙醇溶液沖洗)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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