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96號債權人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債務人 李宗亮 (即 李朝凱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李啓華 (即李朝凱之繼承人、兼李宗亮之法定代理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即李朝凱之繼承人、兼李宗亮之法定代理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朝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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