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建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建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建簡字第8號原告菁英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先曄 訴訟代理人 郭維翰 律師
李貞儀 律師被告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竹平 訴訟代理人 陳祖恩
歐培育 劉煌基 律師複代理人 周孟澤 律師
黃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第五點後段,應補充「另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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