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51號聲請人丙○○○
9號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親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人(停止親權)請事件,以無資力,聲請法律救助,並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並有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乙○○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查。是以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