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982號債權人 王萬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義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及第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義均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核字第903號調解成立,此有聲請人所提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債權人依法得逕持該調解程序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