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程登源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律師被告 程仁加 被告 程城堅 被告 程仁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1401、1402、1404、1431、1509、151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繼承人 程彰林 之全體男性繼承人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345,8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元)│││││(元/㎡)│││├──┼────────┼─────┼──────┼────┼─────────┤│1│高雄市 鳥松區崎子 │855│14,000│全部│855×14,000=│││脚段1401地號││││11,970,000│├──┼────────┼─────┼──────┼────┼─────────┤│2│高雄市鳥松區崎子│745│14,000│全部│745×14,000=│││脚段1402地號││││10,430,000│├──┼────────┼─────┼──────┼────┼─────────┤│3│高雄市鳥松區崎子│987│7,800│全部│987×7,800=│││脚段1404地號││││7,698,600│├──┼────────┼─────┼──────┼────┼─────────┤│4│高雄市鳥松區崎子│1,142│7,800│全部│1,142×7,800=│││脚段1431地號││││8,907,600│├──┼────────┼─────┼──────┼────┼─────────┤│5│高雄市鳥松區崎子│1,592│7,800│全部│1,592×7,800=│││脚段1509地號││││12,417,600│├──┼────────┼─────┼──────┼────┼─────────┤│6│高雄市鳥松區崎子│923│14,000│全部│923×14,000=│││脚段1510地號││││12,922,000│├──┴────────┴─────┴──────┴────┴─────────┤│合計64,34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