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72號
反訴原告 陳奕勳
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愛格系統家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