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枝財具保人林政麾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枝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林政麾繳納現金予以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參以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於執行程序中者,為受刑人,是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為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收款存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附卷可憑。又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再提起上訴後為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67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位在南投縣○○市○○路○段○○○○號之住所及在南投縣○○市○○路○○○○○○號12樓之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其位在南投縣○○鎮○○里○○街○號之住所傳喚,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節,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之司法警察報告書2份、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沒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