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038號原告 廖世雄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夏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正虔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伊已向被告公司請辭董事為由,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108年3月5日起不存在。然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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