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3號
原 告 令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瑞明
兼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泉田
被 告 賴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潘建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3號
原 告 令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瑞明
兼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泉田
被 告 賴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