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74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陸萬捌仟叁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