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85號上訴人 陳永昌 被上訴人 謝同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