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即被告 尤薇雅 義務辯護人 郭國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被訴誣告一案,分由貴院法官施柏宏、周賢銳審理,然施柏宏、周賢銳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並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脫罪等等,我更已對施柏宏、周賢銳提出告訴,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施柏宏、周賢賢迴避云云。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釋明法官審理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誣告案件時,有何事實可認法官有上開情形,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本案訴訟之進行,亦並無聲請人所稱上開情形,而難謂本案審理之法官有何偏頗之虞。故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