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7號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被上訴人 張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9,665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面積合計26.43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500元/平方公尺=40萬9,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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