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632號
原告 王綜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銀行內埔分行代表人間票據爭執事件,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於本院: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完整姓名,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請提出記載正確當事人欄及聲明之起訴狀、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