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陳賢篤 訴訟代理人 陳怡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20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2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11年8月20日,是日為例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8月22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面額張數股數1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ND0003361,000108108,0002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ND0005131,00054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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