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2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兼送達代收人訴訟代理人 劉威彥 被告 張仁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零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及107年1月23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650,000元、1,300,000元,並簽立信用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限7年,借款還本付息方式按季調整房貸季利率指數加碼5.58%機動計息,目前季調整房貸季利率指數為0.81%,故週年利率為6.39%(計算式:
0.81%+5.58%=6.39%),如遲延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尚須加付逾期在3個月以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金額按週年利率0.63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至6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63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278%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且如有不依約按月清償本息之情形,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上開二筆借款僅分別繳款至108年12月20日及108年12月23日,迄今尚欠本金如附表所示,共計1,417,07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安泰銀行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繳款帳務明細、信用貸款契約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5,058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
┌─┬─────┬───────┬──────────────────────┐│編│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號││││├─┼─────┼───────┼──────────────────────┤│1│415,245元│自108年12月20│自109年1月2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以7,397元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0.639%計算。││││,按週年利率├──────────────────────┤│││6.39%計算。│自109年2月21日起至同年3月20日止,以14,835元│││││按週年利率0.639%計算。││││├──────────────────────┤││││自109年3月21日起至同年4月20日止,以22,315元│││││按週年利率0.639%計算。││││├──────────────────────┤││││自109年4月21日起至同年7月20日止,以415,245元│││││按週年利率0.639%計算。││││├──────────────────────┤││││自109年7月21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以415,245│││││元按週年利率1.278%計算。│├─┼─────┼───────┼──────────────────────┤│2│1,001,828│自108年12月23│自109年1月24日起至同年2月23日止,以13,845元│││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39%計算。││││,按週年利率├──────────────────────┤│││6.39%計算。│自109年2月24日起至同年3月23日,以27,767元按│││││週年利率0.639%計算。││││├──────────────────────┤││││自109年3月24日起至同年4月23日,以41,766元按│││││週年利率0.639%計算。││││├──────────────────────┤││││自109年4月24日起至同年7月23日,以1,001,828元│││││按週年利率0.639%計算。││││├──────────────────────┤││││自109年7月24日起至同年10月23日,以1,001,828│││││元按週年利率1.27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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