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1號4樓指定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0月4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林鈺琅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