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賢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賢龍因偽證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賢龍(下稱受刑人)因偽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偽證等2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87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後,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383號,認受刑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啓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