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邱詩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皇妙┌──────────────────────────────────────────────┐│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號││││(新臺幣)││(民國)│├─┼────────┼──────────┼───┼──────┼─────┼───────┤│1│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邱詩嫻│54,768元│FR0000000│107年7月31日│││公司│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