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549號
原   告  呂秀芬
被   告  朱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思源路」之記載,應更正
為「思源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 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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