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紀葳 被告 盧怡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51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被告冒充露天網站之賣家,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晚間撥打電話向原告謊稱之前網路購物之交易,因人員操作錯誤,將訂單重複輸入12次,再冒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打電話指示原告取消設定,致原告陷於錯誤,同日晚間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85元至被告帳戶內,因此聲明請求返還2萬98
5元,及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
65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