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161號

原告 陳海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易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萬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如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其他等各為何),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療費用單據、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請假單、薪資證明、統一發票等證物影本)。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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