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51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告 黃紫琪 即 黃惢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85元,及其中新臺幣25,959元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請領信用卡使用,至目前為止,共積欠新臺幣(下同)26,685元及其中利息726元即民國111年1月起至111年5月止帳單之利息及其中本金25,959元,及自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違約金等未依約清償(茲因每月計息日至25日,承前利息已計算至111年5月25日,故自翌日111年5月26日起息計算)等情,有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單、歷史帳單等影本各乙份、戶籍謄本正本乙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