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 黃正約 聲請人黃金絨聲請人 黃麗娟 前列黃正約、黃金絨、黃麗娟共同上列聲請人黃正約等三人因與相對人 張惠慈 即 張惠暖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正約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應含他項權利權利人黃金絨、黃麗娟之部分,資料請勿遮隱)。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