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聲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戴裕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所為之處分(
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4898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戴裕祥(下稱異議
人)於民國110年3月22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號前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被害
許孟婷 遂向原處分機關報案,原處分機關因而認異議人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
幣(下同)6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處分書所認定之事實,與異議人之認知有所
出入,異議人於110年3月22日中午12時45分至下午1時許,
走在新北市○○區○○○路○○○號旁邊時,無緣無故遭到員
警攔下,並於同日下午1時15分左右上警車帶回後埔派出所
,於下午3時45分至下午4時15分間製作筆錄,而處分書記載
110年3月22日中午12時10分至中午12時45分間,無任何人勸
阻或警告異議人不要跟隨某人,異議人逕遭警員拘留、製作
筆錄,進而收到處分書,異議人感到莫名其妙,爰依法聲明
異議。
三、按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3,000元以下
罰鍰或申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前
開條款所稱「跟追」,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
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
、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至於跟
追行為是否無正當理由,須視跟追者有無合理化跟追行為之
事由而定,是應綜合考量跟追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時、
地、物等相關情況,及對被跟追人干擾之程度等因素,合理
判斷跟追行為所構成之侵擾,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
界限為斷(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
)。
四、經查,異議人於前開時、地,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
阻不聽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許孟婷於警詢時證稱:我和
同事於110年3月22日中午12時10分許,從中華電信板橋門市
○○○市○○區○○路○○○號)要去府中雞肉飯(新北市○
○區○○路○○號1樓)吃飯,有1名男子一路跟蹤我和同事,
我們到餐廳吃飯後,他在門外沒有進來店內,但他一直在外
面等我們吃完飯,等我們吃完要去鬍子茶(新北市○○區○
○路○○號1樓)買飲料時,他也一路跟蹤我們到飲料店,他
想跟我們談話,但我們有明確拒絕他跟他說:「你造成我們
的困擾,請你離開」,他聽完後稍微離開我們,等我們要返
回公司時,他又一路尾隨我們到介壽公園,他突然衝進介壽
公園並跑出來,在前面阻攔我們的去路,我們因為很害怕就
報警等語,與證人 張家瑜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0年3月22日
中午12時10分許和同事許孟婷從中華電信板橋門市○○○市
○○區○○路○○○號)要去府中雞肉飯(新北市○○區○○
路○○號1樓)吃飯,有1名男子一路跟蹤我和同事,我們到餐
廳吃飯時,他在門外等我們吃完飯,等到我們吃完要去鬍子
茶飲料店(新北市○○區○○路○○號),他也一路跟蹤我們
到飲料店,想與我們談話,但我們明確拒絕且跟他說:「你
造成我們的困擾,我們並不想認識你,請你離開」,他聽完
後就稍微離開我們,但我們要返回公司時,他又一路尾隨我
們,一直跟到介壽公園後,他突然衝進介壽公園內並跑出來
,在前方阻攔我們的去路,我們因為很害怕就報警等語,關
於異議人於何時、何地跟追被害人暨其跟追之過程等細節,
互核相符,參以異議人與被害人、證人張家瑜素不相識,衡
情應無設詞誣陷異議人之動機,再者,觀諸被害人提供之影
片,亦可見異議人確有跟追被害人至飲料店之情,益徵被害
人指訴異議人於上開時、地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乙情為真
。本院審酌異議人於上開時、地所為舉止,已經使被害人心
生畏怖恐懼,顯然逾越一般人社會交往分際,要非正當,異
議人復未能提出足以合理化其行為之事由,應認其前開所為
欠缺正當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原處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條第2款規定,予以裁處600元,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指
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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