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4號上訴人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8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
77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7,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反訴上訴利益為19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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